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發表日期:2021/12/27 來源:托普云農 瀏覽次數:2053次
近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決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經濟法室副主任楊合慶表示,此次種子法修改以強化種業知識產權保護為重點,建立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擴大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范圍和保護環節,完善侵權賠償制度,推動建立鼓勵和支持育種原始創新的制度體系,對于促進種業高質量發展,筑牢糧食安全和現代農業發展基礎具有重要意義。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種業知識產權保護工作。1997年我國制定《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1999年加入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2015年在種子法中增設植物新品種權保護專章,建立相對完整的種業知識產權保護體系。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參照《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1978年文本)建立的種業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已經不能適應現代種業發展和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要求,存在保護標準偏低、保護范圍偏窄、保護鏈條較短等問題,導致修飾性品種多、突破性品種少,品種同質化現象突出。
此次修法,緊扣種業振興發展的迫切需要,借鑒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和一些國家的做法,從三個方面加大植物新品種權保護力度,完善種業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建立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明確修飾改良他人的育種成果形成的派生品種在商業化利用時,需要征得原始品種權所有人的同意,并支付使用費。這一制度的核心是建立原始品種權所有人與派生品種所有權人的利益分享機制,體現對原始育種者智力成果的尊重。同時,法律將具體實施步驟和辦法授權國務院規定,為進一步細化和完善具體制度留出空間。
擴大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范圍和保護環節。將保護范圍從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收獲材料,在保護環節上增加為繁殖而進行處理、許諾銷售、進口、出口和儲存。這些規定擴大了植物新品種權的權利內容,并為權利人提供更多行使權利的機會。
完善侵權賠償制度。將故意侵犯植物新品種權行為的懲罰性賠償的倍數上限由三倍提高到五倍,將難以確定數額的賠償限額由300萬元提高到500萬元,讓侵權者付出更加沉重的代價,進一步維護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
此外,此次修法還進一步強化種業科學技術研究和種質資源保護,推進簡政放權,加大處罰力度,從多個方面為推動現代種業發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本文轉載來源:農民日報·中國農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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